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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人均 宅基地 面积标准

国家 人均 宅基地 面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消没,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的具体标准不大一致。 云南的标准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轮羡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腊桥拍米,一户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四川的标准是: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总的来说,一般人均宅基地都不会超过30平方米。您可以到当地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