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创业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以云南为例,根据云南省政府下发的《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创业证》。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创业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尺滚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陵橘余就业创业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已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伍瞎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六)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八)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昆明西山区政府——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