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军转干部随迁随调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由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实行对口安置与推荐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社会安置与部队内部安置相结合。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脊陆散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樱氏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悉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