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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悔链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情况下,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镇孙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碧旅孙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