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氏孙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从法定概念上比较,“机动车”包括了以机械和电能在内的所有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完全可侍蔽以涵盖案中的电动三轮车的情况。而电动三轮车的情况既不属于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特征,因此,电动三轮车应该属于机动车。
扩展资料:
市面上的电动三轮车如果去鉴定,基本上都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基本指标,会被认定属于机动车一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领取C证类型的驾驶证方可驾驶该类车辆。否则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而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等处罚。同时在民事、刑事责任的划分中均有可能基于车辆的属性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电动三轮车电机采用直流串激牵引式有刷或无刷电机,电机内部设有调速增力装置,正歼谈链常使用不易损坏,保证了输出动力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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