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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暖温度规定

北京市供暖温度规定

北京市供暖温度规定是18度。根据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源凳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纳裂乱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洞档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