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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和构成。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扰和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作了特殊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缓塌盯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经济、文化重大事项的全面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衫举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6.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8.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和共同繁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