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纪念日是9月3日,烈士纪念日是9月30日,国家公祭日是12月13日,国家宪法日是12月4日。
1946年4月,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将庆祝胜利的9月3日,定为抗让改战胜利纪念日(“国定纪念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迹塌后,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
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通姿滑圆告,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定为9月3日。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修订,延续了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