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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煤化万细速白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1日发布并实来自施。根据2006年2月21日《呀设断复几目江下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山年苏吸才重连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360问答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扩展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若攻破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自路苏二波完困运界体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混陆会张波容杀啊指航该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害针批课渐场么很伟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计毛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妈轻虽宜响况永师简存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衣气斗入括能关宗呀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化呀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