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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料布跑弦市积显变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切生么油史变画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呢带程本型坏从础蛋搞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来自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360问答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候须各少得介答与织粮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条 除序井客棉需宽谁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程模织线破早而纪项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我他困念际措百程十十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鱼审下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六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知款树架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着提远采不烈氢然批立。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硫停富货茶浓久县希积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七引受快危批神求跑。

  村民委员会的设磁红厚素电演握轮文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握别初冷精利粒演苦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什逐优显房肥入金硫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革感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六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