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党中央的这个决断,同样适合于地勘单位。地勘单位当前在体制上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地说明了非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不行。虽然对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并且取得了相当进展,但是同党中央的上述要求还相差甚远,也很不适应地勘单位面临的市场形势。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近几年来地勘单位在面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中,为什么没有一个单位的资本得到有效积累和很快扩张,形成规模经营?二是近几年来地勘单位在战略性结构调整中,都分别投放了大量资金,兴办不少经营项目,为什么成功率很低?有的省局其成功率尚不足10%,三是既然地勘主业在市场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早已发现大幅度萎缩,为什么没有一个地勘单位成建制上地走出去,或宣布破产、关停?关键就是原有的地勘体制,以及随后进行的企业化改革,根本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因为第一,它还不是企业,根本没有实行资本金制度,即使资不抵债,也无“产”可破,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它更不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关系极为模糊,下级办企业主要靠向上级要钱,即使银行贷款,也要上级担保,而下级向上级借钱是从来不还的。同时上级也基本不给下级应有的自主权。所以这种体制不改革,根据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地勘单位改革的方向应当是跨跃式的由企业化管理直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这就是地勘单位的制度创新。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公司制。公司制与传统的工厂制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法人制度,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的“工厂、公司”法人制度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法人的出资人对债务只负有限责任,而工厂法人的出资人对债务负无限责任。
(2)公司法人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法人对企业拥有完全的经营权,并对企业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并完全独立地使用、支配和处置;而工厂法人既无法人财产权,也无完全的经营权,更不能以企业财产对债务负责。
(3)公司法人对出资人只保证企业资产价值形态的完整,而不保证实物形态的完整,通过企业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项管理的分离,实现了公司法人和出资人职权上的分离。而工厂法人对出资人(国家)既要保证其价值形态的完整,又保证其实物形态的完整。出资人既拥有最终所有权,又拥有企业财产处置权和企业经营权。
(4)在公司法人制度下,经理为董事会所聘任,除董事会外,别无领导。出资人对企业的干部,具有严格的法制性(以法干预)和定期性(一年一次股东大会),而在工厂法人制度下,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政府的干预具有随时性和随意性。这就是尽管工厂法人企业已经进行了十几年的改革,仍然政企不分、企业自主权不能落实的真正原因。而公司法人的科学性就在于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在出资人和债权人之间增加的一个公司法人,既成为他们之间的中介,又成为他们之间的屏障。作为中介,公司法人保证了出资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的落实;作为屏障,公司法人隔断了他们双方的联系,架控了出资人的过多干扰,使之退居幕后,坐享其利,而由公司法人独揽企业大权与企业债权人和交易对手打交道,保证了企业经营效率。
(5)公司法人制度下的治理结构是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会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制衡。董事会和董事长对出资人负责,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并聘任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推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负责检查企业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事务时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而工厂、公司法人制度下厂长只对主管上级负责,党委起监督保证作用,缺少法律定义上的制衡关系。常常出现两种倾向:要么厂长没有必要的自主权;要么出资人不到位,内部人控制企业。
对地勘单位实行现代企业改革,可以实行以地勘局为单位、以地质大队为基础,把原来的工厂法人放在地质大队这一级,然后,通过产业关联、地域关联或以效益好的地勘单位为龙头,在法人之间互相参股、持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法人互相持股的机制有重要意义:①它使本来意义上的所有制发生重大变化,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来说,通过法人持股改造之后,各法人股东的背后虽然所有者是国家股东,但由于各个法人股东代表着各法人企业的利益,这就使原来纯粹的单一的国家所有,变成若干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本企业利益的法人股东所有,使所有制大大人格化了。②它大大削弱了股东的权利,而强化了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又有法人之间的制约。③法人持股使企业经营者不容易被个人股东追求分红的短期行为所左右,而着眼于企业发展和长远利益。广西地勘局在拨款扶植困难地勘单位时,就不是让他们独资办企业,而是把投资作为困难单位的股份,同效益好的企业共同办有限责任公司,就体现了法人之间互相持股的作法。
地勘单位在实行相互之间法人持股、组成规范的公司制度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剥离,把非经营性资产和福利性资产剥离出去,同时把离退休人员及富余人员也剥离出去。但新组成的公司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劳动保险金,交给原来地勘单位使用。实行这种分离时,地勘局最好按地区组成管理中心,负责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管理,并经营一些物业。原来的地勘单位可逐步撤销。
对企业化程度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地勘单位(大队),也可以单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宜搞独资的,应当让职工入股,由工会行使职工股权的管理。浙江地勘局第十一地质大队就准备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