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之后,中央政府对此作出了哪些有关的政策规定呢?
这些对于广大农村人来说是比较有用的,毕竟土地关系着农村人的生产生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做好“小调整”的工作还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二是不许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认真整顿“两田制”。
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
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实行的不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
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对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的限额之内。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
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