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执法是现代国家一种必要的恶
现代国家,警察执法是一种必要的恶,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有基本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公民的权益,这也是国家存在的目的之一。抛开法律而言,警察执法的过程本身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将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但是,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避免公民个体因权利滥用而使社会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一个共同体内部需要秩序,这种秩序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通过警察执法实现。在当代国家中,警察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公众权益得以维护的根本保障。由此,警察执法的目的和警察执法的过程中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陷入了一种“为了维护人民权益而侵犯人民权益”的循环中。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循环,如何控制这种循环,使其通过对人民权益最低的伤害而保有人民更多的权益?这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深思和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表现出两个不同的面向,一是如何规范警察权利的行使;二是公众如何理解警察的执法并履行基本义务。这两个不同的面向统一于公众权利的维护,统一于国家的法治进程中。
2、尊重警察执法是公众的基本法治义务
在讨论上述两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要问,先有权利还是先有义务?是先履行义务,还是先行使权利?其实,这两者对于已经法治非常健全的国家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有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与权利相对等的义务。但是,在一个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在法治需要进一步健全的前提下,宁将义务放在第一位。因此,我们要优先讨论公众的基本义务和对警察执法的理解。在当代转型的中国,极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迅速抬头,违法犯罪及各类越轨行为高发。我们发现,每个人都不赞成闯红灯、酒后驾车、乱插队,但是,现实中,闯红灯、酒驾和乱插队的现象触目皆是。显然,这种行为不仅将他人权益,甚至是自己的权益置于危险的境地中。如果在警方执法中,公民个体能够履行基本义务,配合警方,自然能够提升执法办案效率。但是,仅6月30日一天,全国各类公开报道中就有6起阻碍警察执法的新闻。这其中,孕妇为解救酒驾丈夫躺在警车上,办假证的妇女为逃避执法怀揣未满周岁的婴儿抗法,跳广场舞的大妈围堵执法民警,索要发票未果的顾客报警后不让警察离开,市民丢狗后大闹派出所,民警带离涉嫌盗窃务工人员造工友围困。试问,如此种种,警察如何执法,这些人多数都是弱者,身体可能存在差异,假如在强制执法中造成伤亡民警是否要被问责,是否会被网友声讨?假如不执法,难道任由这种行为继续存在么?我们盼望有一个法治更加健全的国家和社会,而这样国家和社会,应该从我们每一个公民履行基本的法治义务开始。
3、规范警察权行使需要更加详尽的执法手册和武力使用等级标准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警察执法是通过对公众权益的损害而维护公众权益,其正当性的基础是损害的权益必须远小于其所维护的权益。因而,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必须规范其权力的行使,以最小的伤害维护公众更多的权益。“如果没有更加详尽的现场执法武力等级标准与操作手册,警察执法将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一位基层民警如实对笔者说,从我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看,这些法律、法规抑或是规章,甚至是内部规范性文件对警察接处警时遇到暴力抗法如何使用武力都规定得并不详尽。因此,公安机关不仅需要一个更加详尽的现场执法规范手册和武力使用等级规范,而且还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位阶,保证全国的统一适用,这不仅是对公众权利的维护,也是对警察自身执法权益的维护。如此,便能从基本上保证公众在警察现场执法时权益的最低损害,警察执法对公众权益的更多维护。
尊重警察执法是基本的法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