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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华案被判了吗

何敏华案被判了吗

裁判文书详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裁判文书裁判文书详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何敏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20-10-122190文书首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7民初584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中惠熙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P。负责人刘瑜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斋,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华,*,*,*,*。诉讼记录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何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敏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事实依据原告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14489.78元及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超限费我方主张至2016年12月31日;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申请办理信用卡,账号为×××。截至起诉之日未还清本金及各项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7日,被告向光大银行申请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被告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声明在申请书上所有的记载均属实;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觉遵守章程及合约中的各项规定;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乙方(即领用人)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蚂灶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即光大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光大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时,应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信用卡相关服务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光大银行批准被告申请后,将卡号×××的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3月13日,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成立,光大银行将信用卡欠费追偿业务授权信用卡中心负责管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14489.78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和欠费明细统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销滑用卡中心与被告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享受到光大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故信用卡中心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亏物腊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何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14489.78元,并支付自办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相关规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元及公告费12.76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均已预交),由被告何敏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