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滑枣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从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另一角度评价法不责众,法本身的制订也是值得深思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扩展资料:
成语出处
清·石玉昆《小五义》第38回:“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
“法不责众”是古代官府信雀拆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政府行为。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的对策。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
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汉语文字】法不责众
【汉语拼音】(fǎ bù zé zhòng)
【词语解释】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很多人都那样干,也就不好惩罚了。
【字词解释】
众:多数人
责:责罚
【常岁明用程度】常用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产生年代】近代成语
【近义词】罚不责众
【成语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口语。
【成语举例】熊召政《张居正》第四卷第十回:“如今的廪膳生员个个都是刺儿头,法不责众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不责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