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故申请退学(或辍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签字批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辍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退学(辍学)学籍由教务处保管。
1、家长写申请,带学生本人、户口、身份证一同面见班主任。班主任问清原因、做好记录,查验、核对户口、家长身份证准确无误后,在离校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2、年级部主任询问情况,做好记录,审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3、政教处主任审核所有材料,逐一做好记录,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4、校长审请材料、问明原因,记录完毕后,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给予签字批准。
5、财务处见校长批准的循环单后,为准备离校学生核算应退费用,报校长批准后给予清退。
6、政教处宿管科长禅侍依据审核完全的循环单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循环单上签字认可。
7、政教处保卫科长查验离校手续齐全后,收回申请,胸卡,查验离校学生没夹带学校财产、物品后,在循环单上签字认可,开出门证放行,循环单、申请、胸卡上交政教处主任办存档。
8、政教处依据保卫科收回的审批完备的申请、循环单为退学或转学学生提取档案,办理学籍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二章第五节第27条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轿袭山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闭中退学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