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雹握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闭喊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2、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参源态庆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