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向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海关递交许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制发《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的,海关制发《许可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海关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搭友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制发《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者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的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后,如有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许可。
申请变更许可应当提交《报关企业(跨关区机构)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变更决议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注册地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变更许可的书面决定。
扩展资料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人不具知肢槐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饥凳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关注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