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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去世下半旗

什么人去世下半旗

楼主你好。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国旗法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敬薯国国旗法》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派厅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尘稿隐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