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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雯解约或面临1.6亿赔偿,明星代言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刘雯解约或面临1.6亿赔偿,明星代言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应该有吧,毕竟这1.6亿赔偿也太多了,虽然明星赚的也多,但是这么多的赔款想想我都觉得吓人,这可是亿啊,这不让人家倾家荡产吗?

就这次事件就已经很好的说明合同条款的不公平的地方,这个地方以后明星们要好好注意和避免了。

没有绝对的公平,但肯定不会吃亏到哪里去,要不刘雯及他的经纪人也不会去接受这样的条件。

可能存在,但是一般都不会太过分,要不然明星也不会签约的,毕竟他们也是有自己的法律团的,这次大表姐的1.6亿赔偿,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应该是不会赔偿这么多的。

据了解,中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专家指出,蔻驰、纪梵希等品牌涉嫌违反合同法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条款,但前提是,如果明星和品牌方在约定合同中有上述“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权,那么明星单方解约是没有问题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据悉,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而解除;三是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

如果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已明确写明品牌方存在有损国家主权等言论或行为时,艺人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时,在上述行为发生后,艺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返还代言费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如果没有相关条款的约定,艺人解约在法律上很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在商业及市场上也可能会失去该品牌及其他品牌的合作机会。不过面临这种问题,品牌方可能会考虑到市场及公关等诸多因素选择私下协商解决。

是的,肯定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啊,因为是你品牌自己的形象问题,结果却是代言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