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即可。
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扩展资料:
劳动橘缺枝用扮歼工备案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圆敏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