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某超市发生一起盗窃事件,小偷张某某是一名惯犯,被超市员工苏某发现偷东西后,伙同其他员工将张某某关在监控室长达一个多小时,最后当警方到来时抓走的竟不是小偷,而是苏某等人,原因是他们犯了非法拘禁等罪,而且事后将监控全部格式化清楚,但是张某某身上的多处伤口让他们无法辩解,最终判处苏某等人赔偿张某某6.6万元。
但是张某某偷窃不被处罚的原因是什么呢?难道偷东西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当然不是的,首先这起事件中苏某等人犯罪情节较严重,他们要赔偿的金额不小,所以家人们都申请私下和解,肯定要去求得张某某的原谅,那含滚么前提就是先不追究他的偷盗罪,人家才可能原谅你的拘禁和打人,自然这样的话,张某某的罪行就被一笔勾销了。反而还获得了不少的赔偿金,虽然这样的处罚确实有些不如意, 但是相关法律就是如此,张某某也确实捡了个大便宜。
其实张某某本来应该获得应有的惩罚的,但是苏某却给了他一条生路,过激的行为让他反而成了阶下囚,成了请求原谅的一方,谈清余这件事说明了人不应该冲动,即使别人做错了事情,触犯了法律,你也不能因此触犯法律,动私刑去惩罚他,这和”以暴制正液暴“有什么区别呢?到头来你们都是一样的人,都违反了法律法规,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但这件事中对于张某某的处罚确实太轻了,作为事件的源头,他被打确实是受害者,但是他偷盗也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两件事不应该混为一谈,赔偿归赔偿,处罚归处罚,这也是很多人对此判决结果不满的关键所在,说到底也是苏某自己害了自己,让小偷看了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