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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什么负责

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戚败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唯颂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指仔郑,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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