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出自《论语.乡党第十》,原文是:“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食饐而洁,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恶臭不食;失饪不食闹瞎渗;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肉虽多,不使胜食气;唯酒无量,不及乱;沽酒市脯不食,不撤液脊姜食,不多食;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原文可归纳为“二不厌,三适度,十不食”。翻译成白话为“斋祭时用的食品不能象寻常饮食那样,用料和加工都要特别洁净讲究。参加斋祭的人要离开家居之所居宿到斋室中。现祭的饭要尽可能选用完整的米来烧,脍要切割得尽可能细些,饭伤了热湿、甚至有了不好的气味,鱼陈了和肉腐烂了,都不能吃;色泽异样了不能吃,气味不正常了不能吃,食物烹饪得夹生了或过熟了均不应当吃;不是进餐得正常时间不可以吃;羊猪等牲肉割得不符祭礼或分配得不合尊卑身份,不应当吃;没有配置应有的酱物,不吃;肉虽多,也不应进食过量,仍以饭食为主;酒可以不划为一限量,但也要把握住不失礼度的原则;仅酿一夜的酒,市场上卖的酒和干肉都不可以食用(虑其不醇正精洁);姜虽属斋祭进食时可以食用的辛而不荤之物,也不可吃得太多;助祭分得的肉,应不留神惠当天班赐;祭肉不能超过三天,过了三天就不能在吃了。 孔子的八字主张,是他就当时祭祀的一般原则而发的,因此只能放到他关于祭祀食物要求和祭祀饮食规矩的意见中去了解。孔子主张祭祀之食,一要“洁”,二要“美神者”(视祭祀者条件而定),祭祀之心要“诚”,有了洁和诚,才符合祭义的“敬”字。 “精”“细”二字,要放到孔子的时代的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条件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精者,善米也”孔子主张的“精”是鉴于一般人常食粗砺的脱粟,主张祭祀应选用好于砺米的米。“脍”是肉类切后生食的,为使生肉尽可能除腥味,就必须切的薄些,细些,味道才能更可口,也便于咀嚼和消化。 孔子的论述,正体现了他主张恪守祭礼食规以示敬、慎洁、卫生的完整思想和文明科学的进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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