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简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余宽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而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并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肆码配建停车场等。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法律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竖雹亮分和归类。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