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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察的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初,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基本信息中文名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依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条例通过时间 1992年7月1日警衔 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警衔等级 十三级基本介绍历史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不成熟而搁置。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歼携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隐运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氏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等级设置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