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发给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有关商标取得注册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应与《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内容一致,具体包括: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注册人名义、注册人地址、注册的有效期限等等。 《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印刷其注册商标标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都必须出具《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在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内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一楼大厅申请。与之相适应,《商标注册证》的发放也是“两条腿走路”: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邮寄给各代理机构;企业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则由注册人到商标局一楼商标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之所以要将企业直接申请的《商标注册证》在窗口发放,而不是依照商标注册人地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出去,主要是考虑到《商标注册证》是证明注册商标权的重要凭证,一旦邮寄过程中出现毁损、丢失或投寄错误等情况,都将给注册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商标新申请件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则编定初步审定号、初审公告期。初审公告3个月后,异议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如期进行注册公告,并自注册公告日具有注册效力。但并不是注册公告刊出后,就立即发放《商标注册证》。因为异议人在异议期满当天提出的异议申请,也是有效申请,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申请,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因此,注册公告日后20天,才可以确认没有异议人提出异议,开始向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需要的手续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到商标局一楼大厅窗口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所需具备的书件是:商标局开具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企业介绍信和领证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岁早茄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20天后,由商标局邮寄给商标注册人的。但有时商标注册人收不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例如,按照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必须与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中核定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这也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形式审查的内容之一),而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其企业登记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其登记地址早已废弃不用,按照该地址发出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自睁迅然送不到; 还有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变更了企业地址,按照原地址邮寄出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能被邮局退回。尽管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乎察,但企业通过查询《商标公告》或在商标局进行事后查询得知该商标已被注册,仍可以到商标局一楼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只是所需书件有所不同。在没有《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情况下,注册人在领取《商标注册证》时除提交企业介绍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还需出示经当年年检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该营业执照必须是副本,不能是复印件,而且应当是当年年检过的,才可以证明其企业仍是合法存在、有效经营的。如,有一企业拿两年未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商标注册证》,经查,该企业已于一年前注销。注册人不存在了,商标权也只能随着其主体的灭失而消灭。 《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称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如果面对这样一个内容齐全的《商标注册证》,没有任何涂改毁损的痕迹,且仍在注册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内(我们强调该《商标注册证》确实是由商标局颁发),你会对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吗?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毫无疑问与该商标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情况并不一定是这样,也许该注册商标早易其主,也可能因已被注销或者撤销而无效。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如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便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而其他诸如撤销、撤销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为使用在咖啡上的商标,“咖啡”两字就不能专用。对于这些不能专用的部分,《商标法》允许其作为整体商标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标局进行审查时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但注册证上并不会有相关标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就不能以此商标是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咖啡”这两字的专用权利。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大部分人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实践中会遇到许多不是这么明显的情况。举这样一个例子是为了说明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对商标法律的理解不全面,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看一个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做出决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能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一)企业应如实填写地址,留意《商标公告》,以便及时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利。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保证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的登记地址是其真实有效的办公地址,如果不是的话,应尽可能地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因为该地址是商标申请书件在注册流程中的唯一地址,若该地址有误,会给其后的发放《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商标注册证》等环节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理,若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变更地址的,也会有收不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困扰,为了确认自己的商标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注册人可以时常查阅《商标公告》,也可以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年半后,到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免费事后查询,便可以获知自己的商标是否予以注册。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而是通过上述途径得知自己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企业,还应注意不能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布后立即来领证,应当缓后20天。以避免徒劳的奔波。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企业改制或主体发生变化,该《商标注册证》的归属问题。当代经济形势纷繁复杂,企业也面临着各种可能的变化。在从申请到最终得到《商标注册证》的一年多时间里,企业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如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也可能企业的主体发生合并、分立,如原有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原来的企业被别的企业所兼并。这时的新企业与老企业完全不同,虽然某个新企业可能依照法律继承老企业的商标权利和义务,但仍不能直接替老企业领取《商标注册证》,企业可以持相关资料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转让核准后,受让人拿商标局转让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来商标局窗口领取注册证。 若企业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变更了企业名称,但不涉及企业性质变化和主体变化,企业可以在出示其他所需书件的同时,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即可办理领取《商标注册证》的手续。 (三)外国人要求领取注册证,只能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我们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海南的企业直接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注册后出于种种原因迟迟不来领取《商标注册证》,之后该企业将此商标转让给一位美国人,转让核准后,美国人委托一位中国公民持转让证明前来领取《商标注册证》,被我们告知无法领取。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该中国公民没有商标代理资格,无法从事商标代理事务,不能代理外国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该注册人若想领取《商标注册证》,只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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