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理即可。
依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符合我市参保规定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和社区(村)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8周岁以上以学生儿童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在我市高中(含高中同等学历)就读的学籍材料;按规定持我市居住证参保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贺睁物住证;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参保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身份证。
准新生儿参保的,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年度内中途参保的退役士兵、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退伍、职工医保中断及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由参加职工医早祥保转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1年,不足12个月的不予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与基金最高支付上限挂钩待遇。
2、由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转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待遇年度内医保待遇。
3、对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困难人员,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及参保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