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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如何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如何征收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林地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罩液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物巧物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宽败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