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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分封制的主要特点

西周分封制的主要特点

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土封侯”制,或谓之烂卖“封诸侯,建藩卫”,简称“分封制”。所封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国。受封者有三种原因:一为周王的同姓(姬姓)亲属,二为功臣,三为古帝王之后。《荀子·儒效篇》曰:“周初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诸侯对天子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的义务。诸侯在封国内是君主,初封时就是半独立状态,在封国内亦实行分封制。国内土地的一部分归诸侯直辖,一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他的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情况分土地给士,士直接统治、剥削庶民。封国内的层层分封制也是与宗法制度相结合的,就是嫡长子世袭制。这样的层层分封,形成为一座政治宝塔,压在广大劳动人民头上。自天子至士,为各级贵族,庶民主要是农业劳动者。 商王朝政治体制是方国联盟。方国是部族集团,方国联盟体制以原有部落为基础建立起来,没有打破部族,保留了原始的人类社会组织。商王朝以商部族为中心建立国家政权,商王控制着联盟的权力,支配各方国,人类最初建立的政治制度大体都是这样。西周封建邦国则打破脊历判了部族形式,分封到各地建立的王国,不再以部族集团的首领为统治者,而主要以周王室的同姓亲族为分封对象,重新建立一套樱改体制。同时又以宗法制强化王权,并解决各级行政权力的继承问题。这种制度显然比方国联盟更有效,因为一方面各封国与中央(王室)形成了臣属关系;另一方面,各封国与王室的血缘关系保证了政治隶属关系的有效性。当然,西周不可能打破所有的部族组织,为控制全国,同姓亲族、功臣、姻亲所封之地或为战略要地,或为富庶地区,受封地的同时还伴随着大量的物质、武装和人口,这就保证了统治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的分封制与宗法制较之夏、商更为成熟。但是,宗法血缘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血缘关系经几代后就会逐渐疏远,封国的实力一旦强大起来,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会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