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表达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行的必要途径之一. 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任何一部现代宪法中都可以找到,它也是世界人权法所保障的基本的不得限制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明蔽唯》(1948)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更明确规定这是一项不得限制的权利。该公约第22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人类为什么如此看重这一权利?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民主法治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它与民主法治的关联不仅仅是工具意义的:结社权有利于并做促进民主与法治,而且在于它同民主法治的关联是“意义”的,即民主法治本身就包含了结社权的内容:没有结社权就不可能形成与保持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因为民主与法治社会不但依赖单个公民的努力来形激培成与维护,更要求有不同利益与观念的人组成的群体的参与,而这必须有结社权。不同社团的存在是民主社会的一景,没有这一景则肯定没有民主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