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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

国际贸易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了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当事人协商。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枝烂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中国公司和外国签订的合同符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是则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至于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猛察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没芦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过这个合同是2001年的已经过去的时间太长 对于案件的描述也不很清楚,如果双方在中间期间曾就此问题商量过,或者达成一种默认,对方能够提出证据的话,不利于中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