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意义:
为选士制度开了先河,也为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的实行提供了借鉴。
有利于汉代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协调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利分配,奠定了以后历代平民参政的基础。
为中央和地方行政选拔了干练的官吏,使中下层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有了受驾驭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清明了吏治。
有利于文官制度的建立,因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力量。
有利于形成尊重人才、知识、和倡行注重德行的民风。
有利于教育环境的优化,促进教育的发展。
消极意义:
导致权力分散,弄虚作伪、伪诈公行,被举荐之人素质得不到保障
定义和现实意义:
察举制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之一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这样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
察举制能够更好的招纳天下广士,对于当今因为考试失误等原因而没落的人才能够很大程度的不使之流失当然是有借鉴意义的.
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侍橡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总述】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老扒旁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此正的发展。
【评价】
实行了300多年的两汉选官制度──察举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观察,察举制成功总括而言,有以下几点:
察举科目多,涵盖了国家所需的各种人才,选拔的范围也较广,为有才干的士人提供了较多晋身仕途的机会;
相对而言,察举制度执行严格,对举主和被举者均有赏罚,特别是举主,不得不谨慎行事,因而减少了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
最重要的是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被举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使真正优秀的人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但由于汉朝选才之权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员之手,人为因素对选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也是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当时被举者占四分之三是现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特别在东汉后期,任人唯亲、唯财、唯势,权门势家把持察举的结果,令流弊百出,察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