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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金上调方案

天津市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总体调理原则也是沿用了全国大多数省份的方案,那就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其中定额调整部分,全部人员统一一个标准调上调58元。对比去年方案,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下降2元,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提升了5元。

在挂钩调整中,还是沿用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其中:A.同缴费总年限挂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多缴费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比去年有了提升,15年之内每月提升了15元。15年之上每月又增加了0.5元。 B.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月按照2020年末的基本养老金领取额水平上调1%。相比去年,养老金总额挂钩比例降低了0.6%。

对于高龄退休人士的倾斜调整。对于去年年满70岁不满75岁的,每月上升20元;年满75岁不满80岁的,每月上升30元;年满80岁的,每月上升40元。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四)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