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罩卖兄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
根据《广东省信访配源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不得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申请复查复核:
1、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已经终结或者正在处理、复查、复物袭核的。
4、提出意见、建议的。
5、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救济时效的。
6、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7、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