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小窍门

占田制与均田制 有什么的区别与联系

占田制与均田制 有什么的区别与联系

1.北朝的均田制北朝继五胡十六国而产生。五胡友宽十六国时代,政权更迭频繁,根本就没有什么像样的土地制度;北魏初期,拓跋族刚刚入主中原之始,实行“分土定居”政策;至北魏孝文帝时,始行均田制。均田制的产生,是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带来的。拓跋氏以北方异族而入主中原,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处理十六国时期混乱不堪的土地制度的问题。但是,拓跋部落本来处于氏族经济中,他们习惯的也就是一种在不大的范围内所实行好罩亮的较为“平均”的经济制度。在北魏统治初期,拓跋族“分土定居”之时,推行的土地制度就是从这种习惯中产生的,带有很大公有制的残余。而当时汉族地区的土地制度,仍是承袭魏晋时的大土地所有制,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到了孝文帝统治时期,随着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不利于北魏的统治,握有强大实权的政府便决定对土地政策作一个重大调整;在进行这个调整时,他们就免不了会以他们的习惯为基础。于是,北魏政府作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均田制就产生了。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政府颁布了《均田令》,正式开始推行均田制这一土地制度。“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蓄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兼并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余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谨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授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1)均田制的主要内容:一、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授给露田(没有种树的田称露田,实即荒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为了休耕,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随便买卖,身死及年满六十岁时要归还官府。同时,每户授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传之子孙。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此外,新定居的还有少量的宅田。二、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的办法同一般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每户最多只限四头。三、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允许农民迁徙,但不难逃避赋役。在人少地多的地方不得随便迁徙。在颁布均田令的同一年,孝文帝还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废除了魏初实行的“九品混通”的租调制度,与均田制相配合地部分减轻了农民的沉重负担。均田制颁布后,北魏均田制,虽对豪强没有彻底的打击,保全了他们的利益;但对均田令的执行,比较认真的。太和十四年十二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弱,罪有常刑。”(2)可知在均田制推行四五年后,还在连续不断地检括隐口漏丁,强制贯彻。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中原,却实行起了带有浓厚小农经济成分的均田制。这无疑给中国封建社会的原有发展道路打了个大岔子,它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它恢复了黄河流域自魏晋以来深受破坏的农业生产,使社会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它降低了随着大土地所有制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缓闷卜和了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它充实了自耕小农阶层,使政府控制了一大批编户齐民,大大充实了兵源、赋税;它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大豪强地主的实力,进一步强大了皇权;在它的基础上实行的府兵制,成了北朝兵制的基础。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之后,不久便被破坏。均田制侵犯了大地主贵族的利益遭到了他们的反对。北魏官僚掠夺民田,远在宣武帝初年已有发生。“景明初……(杨播)授安西将军华州刺史,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3)不过那时还有国法制裁,官僚不敢明目张胆地公开抢夺而已。降及“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 朝廷大员们,也与民争田。如“永安初,华州民史底,与司徒杨椿讼田,长史以下,以椿势贵,皆言椿直,欲以田给椿。”(4)这样,北魏的均田制便渐渐崩溃了。但是,中原地区后来的几个王朝,又不断地把均田制在同一地点加以推行。东魏北齐、西魏北周、隋代和初唐都施行了均田制。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均田令,制度与北魏差别不大;北周则是“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五以下,宅三亩。”(5)2.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南朝继魏晋而产生。我国南方地区在汉代及汉代以前是比较落后的;东吴时代,割据江东,南方封建土地制度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永嘉乱后,北方世家大族多南逃,南北门阀竞相兼并土地,逐渐形成了以田庄经济为主要形式的大土地所有制;而自耕小农经济则继续破产。永嘉乱前,江南土著地主集团已经占有了大量土地;东晋时期,大量北方士族举族南迁,他们离开了家乡,失去了原有的大量土地,因此一到江南就大量“求田问舍”,以从北方带来的大量劳动力为基础,以侨姓大族的政治势力为后盾,在江南重新建立田庄。到了南朝时期,土地兼并之风更盛,甚至连以往由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这时也遭到豪强大族的圈占。谢灵运“凿山浚湖,功役无己,寻山陟岭,必造幽峻,……自始宁南山伐木开径,直至临海,从者数百人,临海太守王琇惊骇,谓为山贼。”(6)豪强大族对土地的占有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而且,南朝佛教兴盛,寺院势力强大,也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在世家大族大量圈占土地的同时,南朝政府的以占田制为代表的土地政策也对大土地所有者多方纵容扶持。西晋废屯田制,实行占田制;东晋沿袭了占田制,但是对占田制做了一些更有利于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调整。占田制与均田制不同,它明确规定了“各以贵贱占田”,也就是说,各个层次的大小地主所占田地规模是不同的。“在占田制下大地产的发展、特权的鲜明存在,是为政策所保护的。”(7)到了南朝初期,占田制再次得到了充实与发展。刘宋孝武帝大明(457—464)初年,颁布实施了“占山格”。“占山格”是宗室刘子尚提出,经尚书左丞羊希主持修改,刘宋政府正式颁行的一项土地管理法规。这项法规把山林池泽的占有也作了数量和等级上的规定,使等级占田制内容更趋完备。南朝后期,政府对大土地所有制的态度也基本上是默认。3.隋唐时期的均田制隋文帝继位初年,首先废除苛敛,接着就整顿均田制。隋初的均田制是按照北齐的授田亩数来授予的,基本上继承了北朝的均田制。隋初的均田制实行得较为成功,均田户大量增多,国家编户人数激增,府兵兵源进一步扩大,王权加强,史称“隋氏之盛,实由于斯”(8)。唐王朝在取得均田制较为巩固的关中和河东后,迅速的统一了全国。隋末农民战争造成了大量无主的荒田、无业的游民,也冲击了占有大量土地的世家大族;全国统一以后,既有了可供均田的土地,也有了大量可供均田的无地贫民,推行均田制的阻力是比较小的。所以,唐王朝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三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其二,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贵族官僚受永业田明显得比普通百姓要多;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禁止永业田买卖;但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唐代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剥削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与北魏均田制相比较,隋唐所颁布的均田制均田的程度已经大大减弱了。北魏时均田制规定,奴婢受田,一依平民;隋炀帝起到唐代,官私奴婢、部曲、客女,都不受田。丁男受田,丁妻不受田。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带有国家强制性的小农土地制度,虽然不能完全直至世家大族和当时勋臣贵戚的兼并土地,但对豪富的兼并土地多少还是起着一定作用的。如唐太宗贞观初,泽州刺史长孙顺德以“前刺史张永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9)均田制度的实施,对唐初生产的恢复起着重大的作用。正是由于均田制的施行,编户齐民数量大大增多,社会生产力不断增长,为大唐盛世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但是到了盛唐时期,这种情况渐渐地改变了。唐高宗“永徽中,禁买卖永业、口分田”(10),可是到了武后、唐中宗时期,土地买卖,更加盛行。玄宗虽在开元二十三年下诏重申“天下百姓口分、永业天,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帖”(11),禁令虽严,效果却甚微。土地的兼并,在盛唐时期已经达到惊人的程度,所谓“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12)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经过安史之乱,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更是被破坏殆尽。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均田制正式废除。4.谈谈“南朝化”与“北朝主流论”从南北朝到隋唐初期,北方主要实行均田制,南方则先实行大土地所有制,后实行均田制;但是,南北方最终还是回到了大土地所有制上去。唐长孺先生把这种现象归结于“南朝化”,由此得出了南朝是魏晋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主线,而北朝却走了一条弯路的结论;他的学生牟发松先生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南朝政治、经济、社会的混乱,却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同样的制度,在北朝就比在南朝运行得更好”,袁刚先生一语道破天机。南朝时期虽然制度符合中国封建社会自身发展的趋势,但是日渐衰败的帝国体制、日渐腐朽的官僚阶层,却让这些制度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优秀的制度,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体制去维持它的施行,那么它就会失去它的价值。大土地所有制是这样,南朝的大部分制度也是这样。“南朝化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正确的;但是南朝不能也不可能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其实,南朝制度在唐代的继续实行,一方面是唐代对中国长期以来固有制度的继承;另一方面是制度的灵魂在体制的躯壳内“借尸还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