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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举悄橘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的范围内适用。

但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正团所在地的市的非经济特区范围内不能适用,如深圳的宝安区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因此经济特区法规就不能在宝安区适用。

但由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许多法规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项,只在城市的部分区域实施,而不能在整个城市的区域内实施,不利于对整个城市的统一管理,同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经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运培条件,因此,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