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基 百 科 的讲解全面准确,你可以到这个词条细读。下面仅是词条的一部分,[ ]内的标注是材料和观点来源。 ++++++++++++++++++++++++++++++++++++++++++++++++++++++++++++++++++++++ 恐 怖 主 义一般是指有意制造恐 慌的暴 力行为,意在达成宗教、政治或配亮意识形态上的目的而故意攻击非战斗人员(平民)或将他们的安危置之不理[1],这类行动由非政府机构策动[2]。在刑事法律上对恐 怖 主 义的定义都不一致[3][4]。 有些定义还将非法的暴 力和战争包括在内[5]。一般来说,犯罪组织以相似的手段来勒索保护费或执行沉默守则并不被视为恐 怖 主 义,不过如果由具有政治动机的组织来实施这些行动也有可能被视为恐 怖 主 义。 “恐 怖 主 义”一词带有政治及情感上的含意[6],其精确的定义便更难以辨识,从学术研究上可以找到多达100个恐 怖 主 义的定义[7][8]。恐 怖 主 义的概念具备争论性,因为国家当局可用以将政敌或其他对手非法化[9],从而便国家武装部队可理直气壮地打击敌人(这种武力行为可能会被敌国描述为恐 怖活动)[9][10]。 恐 怖 主 义由广域的政治组织实行以达成他们的目的,这些政治组织包括左翼及右翼政党、民族主义团体、宗教团体、革命分子及当权的政府[11]。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他们会不惜肆意向非战斗人员使用暴 力来为团体、思想或个人争取注意[12]。 ++++++++++++++++++++++++++++++++++++++++++++++++++++++++++++++++++++++ 恐 怖 主 义的定义一直引起争议,各种法律体制和政府机构在他们的国家法规当中对恐 怖 主 义采用不同的定义。国际社会对恐 怖 主 义罪行定义一致性的进程一直停滞不前,这是基于“恐 怖 主 义”一词含有政治和情感意味[6]。安格斯·马丁就这一点向澳洲议会说明“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恐 怖 主 义建立一套可被接纳、全盘的定义。在1970至1980年代,联合国曾经试图对此作出定义,但成员国对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所引起的冲突而使用暴 力的情况上有分歧,最终不了了之”[3]。 这些分歧使联合国不能订立包含单一、全面、具法律约束力的恐 怖 主 义定义在内的《关于国际恐 怖 主 义的全面公约草案》[19]。不高卖虚过,【国际社会己采纳了一系列的部级公约,列明各种恐 怖活动的定义及就此立法管制】。自1994年,联合国大会再三以这样的言词谴责恐 怖活动:【企图引起公众恐 慌的犯罪行动,不管是个人还是团体为追求政治目的而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不管其背后的性质是政治、意识形态、哲学、种族、宗教等都不能使之合法化】[20]。 著名学者布鲁斯·霍夫曼(Bruce Hoffman)评论道: 不仅是同一个政府组织里的部门不能就恐 怖 主 义的定义达成共识,专家及其他在这个领域享负盛名的学者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阿莱克斯·施密德在他的权威研究《政治恐 怖 主 义:调查指引》里动用了约一百页的文字测试逾百种恐 怖 主 义的定义,试图找出一个可被广泛接纳、合理全面的解释。在经历了四年及出版了第二版后,施密德仍未能达到目的,他在修改版本里的第一句便明言“仍在寻找适当的定义”。沃尔特·拉克尔对于施密德未能在他的重要著作里找到恐 怖 主 义的定义感到失望,并指要么寻找恐 怖 主 义的定义是不可能,要么就是不值得这样做。[21] 不过,霍夫曼也认为恐 怖 主 义的一些主要特征是可以辨识的,他提出将恐 怖份子与其他罪犯作出区分,也将恐 怖 主 义与其他犯罪作出区分,结果得出恐 怖 主 义是: 1 不可避免地以政治为目的或动机 2 诉诸暴 力或扬言要诉诸暴 力 3 计划要对目标或受害人以外的人物或团体造成深远的心理影响 4 由具备可被识别的指挥系统及隐蔽细胞系统的组织指挥行动,其成员不穿着制服或佩戴可被识别的徽章 5 由亚国家组织或非国家戚燃行为者干犯[22] 马歇尔欧洲安全研究中心的卡斯滕·博克施泰特提出的定义强调了出恐 怖 主 义的心理和策略层面: 恐 怖 主 义是不对称冲突当中的政治暴 力,通过暴 力使他人受害或破坏非战斗目标(有时是具标志性的事物)来试图引起恐 慌及心理上的畏惧(有时是无差别的)。这些指挥行动的隐蔽非法组织意在传达信息。恐 怖 主 义的目标是要透过暴 力的表述在传媒面前曝光以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以影响目标观众及达到短期或中期的目的,并进一步追求长期的最终目的的。[23] 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的沃尔特·拉克尔提到“恐 怖 主 义唯一广被认可的特质是涉及暴 力行为或其武力威胁”[24]。不过这说法并未为恐 怖 主 义提供一个可用的定义,因为恐 怖 主 义的许多暴 力行为并不视为恐 怖 主 义,如战争、暴动、有组织犯罪,甚至是普通的袭击。不涉及人命伤亡的财物毁坏一般不被视为暴 力罪行[25],但地球解放阵线和动物解放阵线却将财物毁坏形容为暴 力和恐 怖 主 义[26][27]。 恐 怖袭击通常以这种手段将心理影响的程度和受影响的时间提到最高[28],恐 怖 主 义的每次行动都是一个“演出”,影响许多的观众。恐 怖份子会袭击国家的标志性物件[29],以展示威力及试图动摇敌对国家的根基,这对政府有负面的影响,反之能提升操纵恐 怖活动的恐 怖组织的声望及其意识形态[30]。 恐 怖 主 义通常带有政治目的[31],如同抗议和写信一样,恐 怖 主 义也是一种政治手段,当激进分子认为别无他法去达成目的的时候便会采取这种手段[32]。他们认为如果诉求无法得到实现会比平民伤亡带来更严重的后果[33]。宗教与恐 怖 主 义便因此经常连上关系,当政治斗争融入在宗教的框架里,例如祖先故土及圣城的控制权(以色列、耶路撒冷),而政治目的的失败便会变成宗教上的失败,这比起他们失去生命或平民失去生命来得更严重[34]。 通常来说,恐 怖 主 义的受害人被当成目标不是因为他们是威胁,而是因为他们是恐 怖份子眼中特定的“象征、工具、人物”[35]。他们的受害让恐 怖份子散播恐 慌的目的得以达成,使他们的讯息得以传达开去,达成他们的宗教及政治诉求[36]。 一些官员及政府机构以行动的合法性或不法性来定义恐 怖 主 义[37]。在这个定义下,如果在政府的规范下,一般被视为恐 怖 主 义的行动也会因此而变得不被认为是恐 怖 主 义[38]。如在政府的许可下实施炸弹袭击以争取支持不会被视为恐 怖 主 义。这种尺度的定义产生了不少问题,不是被一致地被接纳,因为这个定义否定了国家恐 怖 主 义的存在。这些行动会否被视为恐 怖 主 义取决于其背后是否得到国家支持。“法定”和“合法”可以是主观的,政府的观点具决定性的作用[39][40][41]。 在各种定义当中,有些定义并没有考虑到平民在被占领地区使用合法暴 力的可能性[42]。另一些定义认为抵抗运动的暴 力行为无差别地伤害平民或非战斗人员才被视为恐 怖组织,区分出合法和非法的暴 力行为[43]。据学者阿里·卡恩所说,这种区分是从政治上作出判断[44]。 与之有关连但又不完全相等的是暴 力非国家行为者[45],语义包括恐 怖份子,但并不包括国家恐 怖 主 义。根据联邦调查局,恐 怖 主 义是指非法对人物或财产实施暴 力以恫吓或威逼政府、平民,以促成其政治或社会目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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