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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的外币是指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的外币是指什么

外币是指在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一、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二、伪造的货币是指败陵拆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拓展资料:一、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察枣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二、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汪轿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三、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