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叫做XX有限合伙公司。建议公司名称为:XX有限合伙企业。
2、因为设置的是有限合伙类型,那就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法理上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是不能带有公司字样的。
3、《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圆隐肆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5、上述法条仅规定企业需要带有“有限合伙”字样,至于是否可以带“公司”字样,未予以规定。
6、但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要参照工商总局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因而,不能叫做XX有限合伙公司。
扩展资料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橘轿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携粗;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