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闷枯进行。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扩展资料:
拘留的相关要求规定:
1、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2、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旦罩顷理信息系统。
3、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模陆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