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巧消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培明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孝中知,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