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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供总局稽查局关于平安保险税收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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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大散型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因此,对于税务方来说,如果实施检查前,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掘灶通知书》,这就是实施检查前税务检查的合法程序。如果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被检查对象)应当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如果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但是扣押该财务部门一台电脑主机并破译密码调取资料,前置条件就是在被检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前提下,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程序不合法。

税务法律风险,就是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就存在税务法律风险,有可能被检查对象实施将法律救济手段,即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

税务法律风险,只有一个就是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检查人员将扣押该财务部门一台电脑主机并破译密码调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