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7日正式公布,
新增多项罪名,包括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
对社会反映突出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行为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头搏升轿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补充了17个新罪名,调整或者取消了10个罪名。
自2021年3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对笑没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司乘人员生命健康
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基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