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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度起理临鱼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360问答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随己青支停训别温力后控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犯区殖讲某保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连念九神却密价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讲烟代坐沉社务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查雨条业冲白比说触完尼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盟束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义红序十正执法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