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发生于河南栾川县的“20年后男子当街掌掴老师”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6月12日,该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今天,该案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案情回顾: 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
视频中,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拦住一名坐在电动车上的黑衣男子,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我?”随后,白衣男子连扇了黑衣男子多记耳光。并且边扇耳光边质问黑衣男子:“以前咋削我,还记得不记得?”
据了解,打人的白衣男子是常仁尧,被打的男子则是他20年前的班主任张某,事发时间是2018年7月。
2018年12月20日,栾川警方通报此事称,12月17日,张某报警,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视频。在杭州铁路警方的配合下,常仁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一审围绕三大焦点,控辩双方展开激辩
2019年6月12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以下3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
焦点1:20年后打老师,到底算不算寻衅滋事罪?
对于常仁尧的行为,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常仁尧,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则提出,常仁尧的行为是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主观方面案件,属于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来追究其责任,因张老师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应当以治安处罚法加以处罚。
同时,常仁尧在法庭上表示,他最在意的并不仅仅是体罚,更是张老师对他心理上的伤害,因当时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更为在乎别人的看法。据常仁尧的家人讲,常仁尧偶尔会在梦中惊醒,回忆起当年的事情。
此外,被告人常仁尧也在庭审现场强调,事件的发生源于偶遇,并非如网帖所称的蓄谋已久。
焦点2:当年的老师是否涉嫌过度体罚学生?
针对常仁尧及辩护人提出的,张老师当年曾过度体罚常仁尧的说法,公诉人也未予认可。
庭审现场视频显示,张老师所在的栾川县实验中学副校长田占柱为此出庭作证。他解释,在平时工作中,张老师有点内向,但没有发现有其他学生或者说有违师德规范这方面的情况,应该是学校一个比较负责任的老师。
对于张老师是否曾经殴打过常仁尧, 田占柱则表示并不清楚。
焦点3:打人视频流出,责任由谁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除打人情节的量刑引发争议外,常仁尧故意让人拍下打人视频并流传网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由谁承担,同样引起双方激辩。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视频共有9分20秒,前面的一分钟即为网络流传的视频。2018年8月24日,常仁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后辛某又转发给其他同学。
2018年12月15日,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
对此,常仁尧在庭上回应:“当时我的想法就是录下来,以后我想再看一下,这是实话,并没有说,网上他们说,我要录下来视频,然后传到网上再炫耀我的视频。”至于后来如何流传到网上,常仁尧表示并不知情。
辩护人也认为,常仁尧只是拍摄视频,然后传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并且嘱托不要外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
而公诉人则认为,正是常仁尧将视频转发给同学,才有后来视频被广泛传播的结果出现。
一审判决: 有期徒刑一年半
7月10日,该案在栾川县法院宣判,法院以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
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
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这个结果,常仁尧和其亲属都表示要上诉。常仁尧的父亲告诉北青报记者,从6月12日案件开庭一直到7月9日期间,他们没有再与张老师联系,儿子打人这种行为有错,他们家愿意对张老师进行经济赔偿。他们不排除将追诉当年张老师对儿子的体罚行为。